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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影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影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公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个人信息出境活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这一举措是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配套制度,对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适用情形、基本要求和具体流程。根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满足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且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等条件的,可以通过签订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这一规定为大量中小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对简便的合规路径。

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而言,《办法》的出台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互联网企业需要对照《办法》要求,梳理自身个人信息出境场景,判断是否符合适用标准合同的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与中国相关部门备案的标准合同文本进行比对,确保合同条款符合监管要求。企业需要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出境个人信息的种类、数量、敏感程度,以及境外接收方的处理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评估报告应当至少保存3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特别强调了个人信息权益保障。标准合同中应当明确境外接收方的义务,包括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接受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监督等。境外接收方应当配合个人信息处理者回应个人关于行使其权利的请求。这一安排有助于解决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用户“跨境维权难”的问题。

从行业实践看,《办法》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合规工具。相较于安全评估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标准合同方式流程更为简便、成本相对较低,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正常跨境业务开展,如跨境电子商务、在线教育、跨国企业员工管理等场景。但企业也需要注意,标准合同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个人信息处理者仍需履行告知同意、影响评估等法定义务,并对境外接收方的处理活动承担监督责任。

《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给予企业充足的准备时间。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抓住这一窗口期,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出境管理制度,完善合同文本和评估机制,确保合规经营。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领域,应当以此为契机,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的合理流动和有效利用,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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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3 05: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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